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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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以及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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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以上主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发展,以及主要几种方法。但目前我国的软件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仍然与国外同类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两个方面问题上比较突出:一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比较薄弱;二是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尚未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调查显示,2008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达7572亿元,市场规模巨大,然而和国际先进技术产品相比,我国软件行业发展还处于较为落后状态。要想提高软件产品国际竞争力,需要加大投入研发核心软件技术产品,同时还要利用相关法律为其软件研发、生产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软件企业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1、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了解国内外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加强自身保护意识,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带来得的相关权利与利益,同时明确私自使用和仿造他人产品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世界各国各地区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的了解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规,积极主动的规避法律侵权风险以及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还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及时为软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软件企业应对软件法律纠纷。2、对研发成功的新软件及时依法登记软件企业一旦研发出具有新的功能的软件,应及时向国家软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向软件登记部门登记后所获得的证书,也能成为日后发生软件侵权纠纷处理时的有效证据。3、为软件产品通过其外包装注册商标软件企业可以对新研发的软件产品注册商标,例如在软件外包装上或介质上标识和申明该商标,以防止其他企业仿冒本企业的软件产品。这样也可以为自身软件产品增加一道安全保障。4、企业与员工签订保护软件商业秘密协议软件企业须建立健全防范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体制,并完善掌握企业软件产品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某些企业为了在商业竞争中取胜,往往采用非法手段盗窃、利诱收买、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挖走竞争对手企业掌控软件核心技术人才。对此,软件企业应通过员工管理和保密制度加以防范。其一,可以利用劳动用工合同制防止掌握软件关键技术员工以及在管理、营销等重要岗位上的员工随意“跳槽”而可能带来的软件商业秘密的泄密,软件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最低工作年限、竞业限制、保密事项等法律条款来约束与防范员工随意“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并在本企业员工泄露本企业软件等商业秘密时,便于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软件企业应制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严格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与掌握软件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采取周密的防止泄密的措施。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复杂情况,软件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如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形成和软件开发各个环节情况的记录备案制度,对工作日志等文档要严格管理,不得丢失,对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技术,由专人管理,及时封存备案。5、依靠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应对软件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纠纷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更是市场不可缺少的运作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在WTO规则下对本行业企业进行政府所不能的公开保护。比如,美国杏仁行销全球,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与加利福尼亚杏仁协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2003年,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消息一经传出,中国棉花协会立即有所反应,以行业协会的身份表示强烈反对。美国方面十分重视,立即派特使前来交涉,这是政府在WTO机制下所不能做的。再如,中国温州产的打火机上世纪九十年代,畅销整个欧洲,占据了欧洲百分之八十的市场份额,其后遭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联合相关打火机企业发挥群体优势和作用积极应对,终于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的胜利。软件企业应积极加入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在地方软件行业协会的引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内外软件市场运作中一旦遇到了麻烦,可以寻求行业协会出面应对法律纠纷,面对法律纠纷,避免单打独斗。6、依据软件产品的特点,采取与硬件捆绑销售模式软件企业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摸索适合软件特点的营销模式,例如软件企业可以将自己研发的软件与硬件生产商或经销商的硬件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广告宣传和捆绑销售。既节约了广告宣传成本,又免去了增设营销人员。软件企业也可以采取“先予后擒”的销售方式获利,比如在新开发的软件刚开始投放市场时,价格可以定得低一点,以利于占领市场份额,一旦建立起牢固的市场基础,就可以采取软件的更新换代或技术升级等方式获利。微软公司的Office在中国有了牢固的市场基础后,制订了较高的产品价格就是一例。7、软件企业的国内外预警机制软件企业的应急和预警机制,是指企业对突发的利争端的快速反应和对将要发生的软件争端的预告制度。软件企业建立应急和预警机制是制定软件战略的需要,是软件产生、利用和保护的需要,也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软件企业建立软件应急和预警机制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以应对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软件企业在软件技术领域里对我国企业的挑战,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避免软件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规避软件侵权行为,保护好自主开发的软件合法权益。企业软件应急和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了解竞争对手在做什么,从软件相关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软件技术发展信息,包括软件登记情况、企业出版物、项目发布、招投标、广告等。第二,对自主研发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和保护的措施,特别是对软件自主知识产权权受到侵害时的反应,通过实施防御与进攻策略,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第三,当企业被控侵犯他人的软件知识产权时,企业应认真应对,指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制作是否侵权的技术判定报告,合理利用司法或者行政规则进行反诉或者利用交叉许可与原告商谈合作意向,以及启动快速反应程序,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第四,发布近期有可能被诉侵权的警示,在研究竞争对手的情况后,在竞争对手将要提出软件侵权诉讼之前,向企业决策层提前发布警告,当企业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对策方案的制订,或者进行反诉,作为原告对策方案的制订,包括警告的时间,选择行政还是司法途径、请求处理或起诉的时间、诉前证据保全、边境措施等。8、跟踪国内外软件发展趋势实时调整研发计划方案软件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内外同行或竞争对手在软件开发方面的实力、已经开发的软件产品功能、作用、销售情况、市场所占份额、软件研发的新动向等,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和研发计划。比如得知研发实力很强的同行对手已经领先开发某一应用软件,而自身的实力难以与其争夺市场,那么还是及早改弦易辙,另辟蹊径,比如国外一些大软件厂商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占据了某些高端软件市场,国内一些开发实力较弱的软件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机动的经营策略,抢占某些软件的低端市场。软件安价值越高,越要注意保护劳动成果,注重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阅读上述材料,相信你对软件保护有了新的认识。

如果你作为一个软件开发的负责人如何进行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只能相对的保护,没有绝对的保护,国内开发产能如此之强,再好的软件不出十天半个月都能被仿出来一大批不一样的外表同样的核心。

当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想作全面其实挺难的,著作权是起步但是著作权包含比较多,其次就是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版权证。起步有这些也够用,然后就是源码的保护要具体,项目未成功之前不要轻易申请专利或者著作,以免你还没上线,仿品都上线了。

软件企业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应当形成激励机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二、软件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充分了解法律适用

不可否认,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传统产业从未遇到过的,并向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根据多年来我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在保护企业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以下几点简单、实用的途径供大家参考:

1.首先应当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

2.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保密措施问题。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就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专利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千万不要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quot;新颖性“的丧失,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

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信息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5.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防范被人抢先登记,给自己权益保护带来麻烦。在申请软件著作登记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灵活运用三种交存鉴别材料的手段;二是将企业?quot;自有信息(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鉴别材料中;三是在软件鉴别材料中加入版权标识,即:Copyright,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后再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是否有效的条件。

三、软件企业应当学会按照经济合同规范调整各种关系

软件企业需要按照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属当务之急。从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重点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1.劳动关系合同。软件企业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

2.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企业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应建立软件权利归属关系等事宜的协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各方面尚未开发的软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如果软件开发方在合作中发现了合同的缺陷,应及早对合同进行补充。

3.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本企业的软件产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或是转让合同)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授权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时间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清楚、不明确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quot;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条款无法界定而引发的软件侵权纠纷。

四、软件企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软件企业都知道,正版的软件既可以保证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又能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侵扰。将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复制(拷贝)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即便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并没有获得经济收益,但在客观上影响了正版软件的销售量,软件权利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和必要的经济利益,也构成了侵犯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问题上,有的软件企业往往采取“两个极端”的态度。一是在软件侵权纠纷事发前,不听劝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软件;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又不知所措,要么将对方指控内容全部承受下来,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一概承担下来,可谓“不战而退”。这两种态度明显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态度当是,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应当正视现实,认真对待。一方面弄清对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诉讼他人侵犯软件版权;另一方面,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侵权,自己是否就当成为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何种责任。

总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同时,软件企业应当自觉依法办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计算机软件开发属于技术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术合同包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等情况,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是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分析

国家法律上规定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技术使用和授权情况而定,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显然是可以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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